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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吃饭车被盗 索赔9万被驳回
www.110.com 2010-07-15 10:56

  顾客到餐馆就餐,汽车被盗,餐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锦江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依法驳回顾客的诉讼请求。

  市民李先生诉称,去年7月17日晚,他驾驶自己的雅阁车和朋友一道,来到天仙桥附近某餐厅吃饭。在餐馆保安的指挥下,李将车停在了旁边一证券交易厅外人行道上。当晚9时许,李发现自己的雅阁车被盗,车上还有现金4000元。

  虽然汽车被盗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1万多元,但李先生认为,他作为消费者到餐馆就餐,餐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车辆折旧比例计算,他丢失的雅阁车现价值为20万元,李请求法院判令餐馆赔偿他因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的车辆被盗损失89400元、现金被盗损失4000元,共计93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和朋友到餐馆就餐消费,双方由此而建立的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相关规定,餐馆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而本案中,李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他有车辆被盗的事实,不能证明车辆被盗的地点是在证券交易厅外的人行道上,也不能证明餐馆保安指挥过李将车辆停放在证券交易厅门外,因车辆被盗而导致的现金损失也没有证据。

  综上,李先生基于消费服务合同关系要求餐馆承担车辆被盗的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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