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美国一些州的立法,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并不必然被认定为合同无效或不可执行,而是把赔偿直接支付给有保险利益并蒙受了损失,但却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人,或由法院采取指定信托的形式来保护这样的人。英国的Hepburn v.A Tomlinson (Hauliers) Ltd 判决也有类似之处。 [34]显然,此等立法对策节约了立法成本,有助于公平价值之实现,但是以法律适用的成本和稳定性为代价的。在这种立法背景下,或如果我国的立法也能够取法之,则应具有保险利益的时间这一问题也便失去了讨论和研究的价值。
注:感谢恩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孙效敏教授的指导!本文曾发表于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5卷,第509——525页,群众出版社2008年出版。
注释:
[1]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384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另见:汪鹏南:《现代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11-19页,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
[2]章琦:“论保险利益原则及我国的立法取向”,载《学海》2001年第2期。
[3]陈妙英:“海上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4]刘磊:《两岸海上保险基本原则的分析与比较》(学位),20页,大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996。
[5]参见:张湘兰等:《海商法论》,33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6]参见:张湘兰:《海上保险与索赔理赔》,38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7]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即被保险人本人。但也存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形。下文将详加论述。
[8]汪鹏南:《现代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11-19页,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
[9]梁山:“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年(第17卷)。
[10]曾东红:“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法理观”,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
[11]汪鹏南:《现代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81-93页,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
[12]王海波、吴静:“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载《金融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6期。
[13]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36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4]张湘兰:《海上保险法》,2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5]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36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6]郑玉波:《保险法论》,68页,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3。
[17]曾东红:“我国保险利益制度的法理观”,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
[18]司玉琢:《海商法专论》,62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9]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386-38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0]江平:《民法学》,34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1]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学界颇多争议,一般认为其属于担保物权,也有论者认为其是债权的一种。这个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22]刘磊:《两岸海上保险基本原则的分析与比较》(学位论文),22页,大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996。
[23]江平:《民法学》,34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4]郭寿康、韩立余:《国际贸易法》,5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5]红海、任家鑫:“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定义探析”,载《天津航海》2003年第3期。
[26]陈安:《国际经济法学》,44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7]陈安:《国际经济法学》,16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8]王海波、吴静:“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适用”,载《金融教学与研究》1997年第6期。
[29]江平:《民法学》,47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0]傅廷中:“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在海上保险中的应用”,载《世界航运》2004年第3期。
[31]张湘兰:《海上保险与索赔理赔》,142-143页,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2]沈木珠:《海商法比较研究》,385-38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3]刘磊:《两岸海上保险基本原则的分析与比较》(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1996。
[34]梁山:“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6年(第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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