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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保险费率调控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15 09:57

  费率是保险产品的价格,是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基本手段,也是左右保险市场供求的关键指标。加强对我国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离不开保险费率调控。

  一、保险费率调控的必要性

  (一)保险费率调控是维护保险市场公平交易的手段。对投保人而言,保险市场是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市场。投保人由于缺乏数据积累和精算技能,难以对自身所面对风险的发生概率、期望损失进行准确预测,没有对保险产品成本的大致预估,在保险交易中只能根据个人感受做出判断。同时,投保人缺乏专业的保险知识,难以充分理解条款、术语的确切含义。因此,投保人在保险产品议价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为避免交易对方——保险人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为自身牟取暴利,需要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保险产品的定价,以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因此,许多国家对保险产品费率采用事先批准或备案制的费率监管制度,通过事前或事后的审核,批准或否定费率的执行。另外,为避免居于市场优势地位的保险人利用低于成本的不公平费率挤走竞争者然后再提高费率,政府往往对保险费率进行适当干预,以防止各种掠夺性定价策略,维护市场公平。

  (二)保险费率调控是维护保险业财务安全的措施。保险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养老、医疗和安全利益,一旦保险业财务状况出现风险,可能危及千家万户,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保险费率是直接关系保险业财务状况的关键因素之一。坚持稳健的原则,适当对费率进行调控,是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根本利益的必要手段。此外,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行业,因经营周期较长,财务风险往往积累到一定程度才爆发,保险费率的调整对财务状况的改善具有时滞。如果仅仅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自发调整保险费率,短时间内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将会导致风险集聚,进而危及行业财务安全。以日本为例,日本寿险业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因股票、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涨而盲目提高产品预定利率(相当于降低费率),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下期,随着股票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形成了大量利差损,1996年利差损最高时达到127亿美元,占当时保险业总股本的57%;2003年,日本保险业累计利差损还有99亿美元,占保险业股本的 12%。7年时间消化的利差损只有28亿美元。

  (三)保险费率调控是克服保险市场“失灵”的手段。保险市场如其他市场一样,存在“市场失灵”现象,政府进行适当调控是提高市场效率的必要手段。一是费率调控可以减少保险市场垄断带来的效率损失,避免保险人利用垄断地位过高定价获取高额利润,损害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二是部分保险产品,例如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在达到一定覆盖面后,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这类保险的社会收益大于投保人获得的个人效益。如果单纯依据市场定价,投保人对具有正外部性保险产品的消费必然不足,社会收益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二、我国保险费率体系现存的问题

  (一)部分险种费率有失公平

  1.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占财产险市场约70%份额),不同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缺乏一致的纯费率基准,同一风险标的在不同公司投保,费率差距过大。费率由纯费率(期望损失)和附加费率(管理费用、营销成本等)组成。对于同一风险标的而言,纯费率应当是相同的,所不同的只是附加费率,而附加费率在整个费率中占比相对较小。因此,同一财产保险风险标的在不同公司投保,费率差距不应过大。但经测算,以新购置的东风10吨营运货车为例,在湖北省内不同产险公司投保相同险种,保费最高可达1.8万元,最低只需0.6万元。这一现象,已经超出了财险保险费率精算理论可以解释的范围。

  2.部分返还型(分红、万能和投连)险种,在风险保障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实际收益率相当或低于银行利率,且流动性差,费率有失公平。以A公司丰登(B款)分红型产品为例,该险种5年期,28岁的投保人年缴保费2200元,5年实际缴费1.1万元(不计利息),保险责任为身故1万元或满期给付1万元加上红利。5年内,1万元保额的死亡保险保费约100元(根据C公司死亡保险“世纪泰康”费率测算,28岁被保险人万元保额的年缴保费约20元,5年即约100元)。根据历史数据,红利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息相当。因此,购买此分红险种,满期给付与累计缴费相当,对比银行存款,投保人5年内的利息损失约 1000元。

  对于居民而言,保险产品只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如果不具备显著的风险保障功能,实际收益率又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在资产选择时自然不会考虑保险产品。部分返还类人身保险费率定价有失公平,对于投保人而言投资价值和保障价值不具备吸引力,是保险营销员误导消费问题始终不能得到解决的根源之一。

  (二)财产险费率持续下降,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经测算,我国2001至2005年财产保险每万元风险单位对应的保费收入如下:

  数据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费率持续下降,其原因在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更加充分、激烈,部分领域甚至出现了不计成本的过度竞争行为。竞争激烈的地区,企财险、建安险费率降至万分之几,在国际市场上已不能顺利分出,承保公司只有自担风险或贴费分保。与此同时,以人保财险为代表的产险公司近年来出现承保利润下滑现象。根据人保财险2004年报,该公司2004年承保利润4.65亿元,占已赚净保费的1%,比2003年下降了2.7个百分点。财产险费率持续下降、承保利润下滑的现象,给财产保险行业财务安全带来一定风险。

  (三)费率结构不尽合理。一些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虑了市场竞争程度和交易对象的谈判能力,而没有根据风险标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精算,对市场竞争相对平和的地区和谈判能力较小的客户存在一定程度的价格歧视。如人保财险公司车险产品,根据全国不同区域市场竞争程度定价,竞争越激烈的沿海地区价格越低廉。实际上沿海地区车辆保有量高、新驾驶员多、车辆单价高、道路拥挤,损失概率可能还要高于内陆地区,同时营销成本也要远高于内陆地区。又如,目前很多投保机构委托经纪人采取招标形式来选择保险人,在这一过程中,因为交易对象的谈判能力增强,往往出现大幅度的费率下降。

  (四)部分险种附加费率核算和执行不尽严格,营销成本率过度攀升。近年来,维持和拓展营销渠道成为保险机构竞争的主要手段,营销成本不断攀升。车险违规返还高达30%-40%,银行保险代理手续费也高达5%,即使通过行业自律等手段,收效也不显著。其原因在于:部分保险公司采取高费率和高手续费(违规返还)率的“双高”经营手段,在核算险种费率过程中,未科学地核算期望损失、管理成本、营销成本对分险种绩效的贡献度,未严格执行附加费率所确定的营销成本率,出现了亏损,便寄望于提高费率、转嫁损失,为营销成本的攀升提供了空间。在这一过程中,谈判能力相对较弱的普通消费者实际承担的保险费率并没有降低,保险机构实际收取的保费并未提高,各类合法或非法的保险交易中间主体才是真正的获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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