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从未对三家保险公司亮“黄牌”一事作公开说明,事情传于“小道”;业内人士认为,此事本应低调进行,却一传再传,是无意泄露还是有人刻意传播不得而知;一些名单以外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开始搜集媒体对此的报道,视作将来展业时的“竞争武器”……
新闻回放
9月初,媒体纷纷报道:在8月27日银川召开的“全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讨会”上透出消息,保监会已将监管意见书发给了正在紧锣密鼓筹备上市的新华公司,理由是被认为“偿付能力不足”。与新华人寿一起收到监管意见书的还有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消息传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应相对平静,中国人寿以上世纪90年代老保单“利差损”为理由进行解释;太平洋人寿则干脆保持缄默。而成立8年,相对较新的新华人寿反应比较强烈,启动了“危机处理机制”,向各分公司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迅速挽回个别媒体对公司偿付能力失实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紧急通知”。
专家解释 “偿付能力”
虽然未经中国保监会证实,但这条消息绝非空穴来风。2003年3月24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此举被认为是“监管模式开始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模式转变。”
业内人士介绍,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保费,但每收进一笔保费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保额的风险,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所谓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一方面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最低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
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各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和“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标准,规定“实际偿付能力”不得低于“最低偿付能力”。如果前者为后者的70%~100%,保监会便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如果前者为后者的30%~70%时,保监会将采取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等措施;如果前者为后者的30%以下的,保监会将对公司进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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