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公司座谈会,研究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问题。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会上指出,随着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成为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保险体制改革进入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纵深阶段。保险体制改革既面临着极为难得的机遇,又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当前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努力推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促进保险业的平稳较快发展。
吴定富指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深化保险体制改革的中心工作。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顺利完成,部分保险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为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股份制改革、上市都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
吴定富强调,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是促进发展、防范风险的根本举措。在新的发展时期,保险业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项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必须抓紧抓好。首先,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的重要体制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业才能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以现代股份制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经成为我国保险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在这种体制下,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保证保险业稳健发展的制度基础。只有努力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才能进一步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保险业。其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保险经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发展。防范风险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当前,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存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努力提高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建立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从而有效加强内控,建立防范风险的内部防线。
吴定富指出,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是国际保险监管的重要趋势。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国家和地区先后颁布了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性文件。2004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约旦年会提出,把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纳入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不久前召开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维也纳年会,又进一步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确立为与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并列的保险监管三大支柱之一。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已经成为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趋势。我国保险业应当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加强引导,加强监管,逐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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