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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税案”一波三折是是非非真相大白(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1996年9月30日,柏林公司与浙江省黄岩罐头二厂(以下简称黄罐二厂)签订联营协议,以“江西柏林实业有限公司罐头食品厂”的名称联合生产罐头,由柏林公司申报纳税。黄罐二厂在联营期间从联营体提取过各类罐头。依据这一线索,稽查小组人员前往浙江黄岩调查取证。从黄罐二厂所取得的证据材料证明:黄罐二厂从联营体提取的各类罐头中,柏林公司未开具任何发票给黄罐二厂及其他有关单位,也未在财务上反映销售收入。依据我国税法之规定,黄罐二厂从联营体的仓库提取的橘子、马蹄罐头,柏林公司已发生纳税义务。按当时市场价计算,稽查人员认定柏林公司偷税50.6万元。

  稽查人员于2000年7月27日将稽查情况告知了柏林公司,要求其积极配合,予以核实。但柏林公司并未理会。经上饶市国税稽查局和弋阳县国税稽查局多次审理,认定柏林公司偷税78.4万元,并于8月23日向柏林公司发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还查出该公司报废及去向不明的产品未作财务处理、应缴税金未申报纳税等,涉嫌偷税82.9万元,并于2000年8月30日向柏林公司发出了《责成说明通知书》。

  2000年5月9日下午2时许,弋阳县国税局稽查小组进入柏林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和实物盘点。柏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林听说要盘库,很不高兴,在盘库过程中不予配合。

  经过数月的内查外调之后,上饶市国税稽查局先后向柏林公司发出了《限期缴纳通知书》和《纳税担保通知书》,但柏林公司仍置之不理。受上饶市国税稽查局的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弋阳县国税局于2000年9月7日提请中行、农行、工行弋阳支行和城市信用社等5家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柏林公司所偷税款及滞纳金的存款。其后,柏林公司以不服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为由,向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将上饶市国税局、弋阳县国税局推上了被告席。

  2000年9月19日,上饶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发出要求弋阳县国税局《应诉通知书》的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裁定,裁定要求弋阳县国税局停止冻结柏林公司银行账号的行为。就在这一天,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中行弋阳县支行等银行的税收保全措施,取消了暂停支付柏林公司存款的决定。9月18日,柏林公司的全部银行账户恢复正常使用。

  对此判决结果,弋阳县国税局指出:《税收征管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处罚决定、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柏林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属偷税行为,在其未缴清所偷税款和滞纳金及未经复议之前,法院不应受理。即使法院受理,《税收征管法》也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就是说,柏林公司的银行存款仍可受到控制和限制。但是就在9月18日,中行弋阳支行收到了从外地转进柏林公司账上的32.55万元款项。为了不使税款再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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