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的开征和税收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人民代表大会究竟应当发挥怎样的功能,目前这样的功能是否得到切实的发挥……这都是需要重视的问题,在监督税收用之于民的同时,也要强调——
今年中秋节前夕,广州市地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声明:各单位、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在发给员工月饼券或月饼时,要谨记把这部分物品的价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由此,笔者产生一些想法。
讨论“公民有义务依法纳税,政府有权依法征税”这类问题,不能忽视公民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的权利,也不能忽视政府有权征税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此问题的讨论也不能仅限于税法领域,还需要从更高的层面,从民主政治和宪政的视角来探讨。
人们通常认为,税收是保证政府机器运转的经济基础,公民以纳税形式转让自己的财富,以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此外,进入现代社会后,政府还以税收制度为杠杆,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矫正市场化财富分配潜在的不公正,避免因贫富分化而诱发社会震荡,并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这只是税收表象上的特征和功能。本质上,税收是人们以集体方式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钱”,对政府而言,税收也就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政府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则向政府缴纳税收。
人类政治文明史进入民主和宪政时代后,税收作为纳税人支付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对价这一本质特征凸显出来,并受到强调和维护。有人据此提出一种形象的说法,即政府和公民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政府收税,公民纳税,并有权要求纳税后应该得到的服务和保护,并将此形象地概括为税收的“互惠性”特点。尽管在形式上民主政治体制下税收制度还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但这只是其本质属性的衍生物,是“互惠性”得以实现的手段。具体而言,强制性手段是针对“搭便车者”的,即那些打算不纳税而又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人。
笔者认为,只有在民主国家,税收的这种“互惠性”才能得到真正实现,而且这种“互惠”不仅意味着相互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还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从量上看也是均衡的和等价的。因为根据民主政治和宪政的基本原则,政府要不要征税、向谁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怎样征税以及如何安排这些税收的支出等,都需要得到人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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