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开征、停征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一种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免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税收的决定权相当重要。《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都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有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收法律;有些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论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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