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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力集资均摊加价、燃运加价停征后税收问
www.110.com 2010-07-30 13:34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1994年至1996年期间出台的川价字重(1994)158号、川价字重(1995)80号、川价字重(1996)61号等文件,我省开征了电力集资均摊加价和电力燃运加价(以下简称“两价”)。

  四川省电力公司向四川省人民政府请示《关于省级集资均摊、燃运加价电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川电公司<2005>12号),要求冲减发电厂和各地电业局已经计提的应交税金,同时,对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四川省电力公司和电力产品用户进行补税处理。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05年第64次常务会议记要决定:原则同意省电力公司关于省级集资均摊、燃运加价电费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要妥善处理好这一遗留问题。

  上述“两价”涉及的税收问题大概有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发电厂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并作了销售,且将专用发票交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抵扣应纳增值税税款。二是各市电业局已开具专用发票并作了销售,且将专用发票交由用户抵扣应纳增值税税款。三是各市电业局已开具专用发票并作了销售,且未将专用发票交由用户。四是各市电业局未开具专用发票但已作了销售,且已计提“应交税金”。

  请各市国税局对上述“两价”的欠缴用户及欠缴金额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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