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直接手段,对经济生活具有重要作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此次修改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的规定,无论在国内、国际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方面,都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悖,也不符合现有经济理论的基本原则。鉴于我国现实国情,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法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原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了现今的1600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使得个人所得税法原来规定的800元扣除额已不能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这就迫切要求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因此,这次的修改可以说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扣除额修改为1600元,仍存在着个人所得税扣除额过低的问题。这一方面有悖于国内、国际实体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公共选择理论的原则要求。笔者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借用相关理论及原则,具体做出进一步的分析。
一、有悖于国内实体法精神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的规定有悖于我国宪法精神。近年来,随着社会科学的进步,我国开始注意吸收人类社会精神文明的优秀成果和精华,并运用到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中来。一个重要的举措是我国人大对宪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不仅将“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而且也在立法、司法、行政等各项工作中开始逐步清理那些侵害公民人权的现象。但是,按照人权理念来衡量,我国现实生活中确实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问题,我们的思想意识也有较大的差距。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就处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下,长期没有人权观念。改革开放后,我们才敢于面对人权问题,当时我们把人权仅仅理解为人的生存权利。尽管这是对人权观念比较粗浅的基本理解,但在当时的情况下也是难能可贵的。然而,即使面对人权观念的这一初级理解,个人所得税法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的法律规定也会因侵害了工薪阶层的必要生存条件而违反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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