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进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的工薪阶层主要分布在城市里,即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里。这些城镇分布于全国各地,物价水平和收入水平差异较大,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成本综合扣除法,全国只有一个标准,因而劳动力成本费用的扣除只能就高,不能就低,否则就会侵蚀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大城市工薪族的必要生存条件。所以只能取物价水平较高的大城市作为样板城市。鉴于不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均衡的问题,我们选择大城市一个具有平均生活水平的比较体面的家庭为样本。同时也要考虑到中国在走向现代化过程中带给家庭的影响因素,即现代家庭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所导致的家庭生活成本的不断增长趋势。例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微波炉等家用电器几乎已经成为城市家庭的必需生活品,甚至电脑也开始走进家庭。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再按照传统的低标准来核算,而应建立现代家庭成本理念。在人口构成上,该样本家庭应包括夫妻二人和一个孩子即3口之家,这是中国当代城市标准的家庭人口样本。根据我们的调查和亲身感受,中国大城市维系1个体面的普通生活水平的3口之家的月均最低费用见表1(略)。
这是我国大城市普通家庭维持正常生活水准的月均最低费用。如果低于此数,居民的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影响,不得不降低基本生活标准,忍受各种煎熬和痛苦,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就会处于萎缩状态,从而增加人们的痛苦指数。严格来说,我国住房、教育、医疗“三座大山”的费用之高,足可以令上述家庭破产。例如,住房是我国大城市居民生活支出压力最大的项目,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大连等地的房价已经到了中上等收入者都无法承受的地步。近年来,中国房地产业的暴利为国际社会所震惊。国际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曾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惊呼:人均收入不到美国1/30的中国购房者正在负担着和美国人一样高的房价!如果考虑到购房因素,4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对于年轻一代所组成的家庭来说显然偏低,还没考虑到发展资料等支出,这还是最保守的估算。
人权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该权利的特征是具有防卫本能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不可剥夺和不可让渡的性质,如人的生命权,它在根本上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而人权中生命权所包括的深层涵义,可以证明人们维持基本生存条件所需要的收入是不应当纳税的,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有权保留维持基本生存条件所必需的收入。反之,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标准会侵蚀劳动力的再生产成本,蚕食人们的生命。所以,在现代社会里,人头税是不得人心的,因为任何人甚至包括挣扎在死亡线上的人都需要交税。据此,那种“我们不能剥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观点是违反人权和不得人心的传统“政治说教”。在我国经济贫乏、国库空虚的1980年代,我们尚未向工薪阶层收取个人所得税,而在今天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并且达到了从未有过的巨额规模时,却向那些处于基本生存边缘上的城市工薪族家庭收税,这就有悖于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中国取消了具有几千年传统的农业税,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同样,降低城市普通家庭的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二者不仅同样需要维护宪法精神,而且同样会体现出政府的人文关怀。因此,我们的税收政策也应当对城乡人民一视同仁,充分理解城乡之间的差异,体察民情,从当前工薪家庭的具体生活处境出发来设计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不能为了增加税收亵渎我们神圣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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