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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税收竞争(3)
www.110.com 2010-07-31 10:44

  从图可以看出,双方守约则双方获利一致,如若一方守约,另一方背约,单独降低税负,则背约方获大利,而守约方吃亏。这样,U与E两国实际上形成了签约后的博弈关系。当两国都立足于自身利益的基础之上时,国际税收竞争也就成了无法避免的结果了。从这一意义上说,采取各种合作方式对国际税收竞争进行协调其效果并不那么理想,其成功合作的可能性也很小。用上述理念检验20世纪后半叶的世界税制改革的实践,也可获得翔实的佐证。为摆脱经济不景气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英、美等国相继以供给学派的理论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实施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为主要内容的税制改革。受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自1986年开始,OECD成员国(除意大利、西班牙和瑞士外)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税率都呈下降趋势,此次税制改革的范围之大,步调之一致,时间之集中,充分显示出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税收竞争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世界税制改革基本上是围绕“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的架构进行的。各国为了获取跨国经济利益,在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之下,既相互学习,又相互博弈,充分体现出竞争的永恒性。由此得出结论,旨在维持既定税率水平,避免税收竞争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成功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这也是在国际税收竞争的外在影响下的结果。

  4.抑制恶性税收竞争。所谓恶性税收竞争,指有意制定超低税收,将税收优惠发展到极重要的避税地税制,恶意损害他国税收主权的行为。恶意税收竞争是国际税收程序潜在隐患。在经济全球化的格局下,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对国际市场的占有率来体现。20世纪末,国际税收的税源主要来自跨国公司,如果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异,甚至通过恶意税收竞争行为,在避税地(港)设立基地公司转移应税所得,逃避应缴税款,这对税收主权国家的财政利益的损害将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制定并实施针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合作是十分必要的。否则,难以保障正常的税收竞争的有序进行和国际投资的高效、公平流动。由于恶性税收竞争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收入降低,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脆弱的环节,国际社会必须通过制定法规和强化国家之间财政税收合作协调以对其予以遏制。各国为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如部分国家开列出全球避税港名单,对凡与名单上列举的国家和地区有往来的企业,一律严加管理。更有的国家(如法国、比利时)明确规定,只要税负明显低于本国达到一定限度的税收管辖区所设的任何企业都必须向本国申报财务报表;凡放弃本国居民身份迁入避税港的纳税人,原则上视为无效,否则应举证自己确为业务需要并无避税动机。在国际合作方面,OECD早在1998年就发布了一份有关制止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报告中提出了反恶性税收竞争的19项建议和措施。在此之前,欧盟于1997年通过了旨在消除恶性税收竞争的《行为法典》,以法律形式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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