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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的五个误区(2)
www.110.com 2010-07-30 17:43

  误区四:征收方式鉴定在一年内不可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征收方式鉴定原则上一定一年,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出现“征管法”三十五条情形的,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基层税务机关尤其在汇算清缴时,要很好地运用此项权力,对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坚决改为核定征收,防止税款流失。

  误区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一定要实行查帐征收。基层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普遍认为企业享受了所得税优惠政策,五项标准符合不符合已不重要,从而放松了管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优惠期内或优惠期满后3年内,如出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追回减免的税款,其中政策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所以,在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尤其要从严审核。

  附:2.0征管系统中核定征收操作方法

  第一步 启动“所得税鉴定申请审批”流程,将“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所得率征收”或“定期定额(不加发票)”。

  第二步 启动“核定征收事项”流程,选择相应的“经营行业代码”、“有效起始日期”、“有效终止日期”,定期定额征收的,还要填写“计税依据”,然后先点击“计算”按钮,最后点击保存。

  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都按上述方式操作。申报时,核率征收的企业分别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和“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核定征收所得税申报”申报缴税;定期定额户则直接在“税(基金、费)通用申报”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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