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原则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 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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