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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