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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检查方法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一、资源税检查的基本方法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虽然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即检查时应重点核实销售数量,检查的基本方法与技巧与增值税基本相同。重点检查“库存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账户。重点检查“产品出库单”、“发货票”、“税金申报表”等原始凭证。本节论述有关特殊性内容的检查方法。

  针对上述要点,审查时应结合资源税的纳税环节,重点检查下列账户:“库存商品”明细账、“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明细账,以及“原材料”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金”明细账等。需重点审查的原始凭证是库存商品出库单、销售发票等。

  销售应税产品课税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销售发票存根联等原始凭证,确认课税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应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领料单等原始凭证,确认自产自用产品的数量是否正确。对不能确认的,仍按上述方法确定。

  收购应税产品数量的审查。应重点审查“材料采购”、“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等账户,对照购货发票,确认收购数量及资源税的缴纳是否正确。

  1.盐场(厂)自用原盐的检查

  税法规定,盐场自用盐须在移送使用环节申报纳税。在检查中,可以直接将“库存商品——原盐”明细账的贷方减少额与仓库保管账核对,以当期原盐使用数作为计算资源税的依据。为防止企业虚列损耗,可注意“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检查,查明企业损耗原因及数量,正常损耗可从计税数量中剔除。

  有时,纳税人直接从生产场(厂)自用原盐,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存商品增加的账务处理。该种情况,主要检查“生产成本”账及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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