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参照国际惯例,也应增加保障条款,促进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顺利执行到位。《俄罗斯联邦税收基本法》第15条规定:银行、信用社不得将纳税人税额拖延过户到预算,并不得利用这些没有过户的税款作为信用社资金来源。否则,税务机关处以信用社每日交纳延期税款千分之二的罚款,将信用社利用过户税款取得收入上交联邦预算,并对信用社领导处以法定最低工资5倍以下罚款。
4.金融体制改革为增加追究金融机构拒绝协助执行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法律责任条款创造了条件。由于目前理论和立法方面对建立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机制的尚未突破,在金融机构身为国家专业银行,行使着部分国家行政职能前提下,不能规定由税务机关直接追究拒绝协助的金融机构行政责任。现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机构已由国家专业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从政企合一变成单纯的企业性质,追究金融机构拒绝协助税务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划缴税款法律责任的问题已不属于行政协助的范畴,由税务机关直接追究拒绝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的行政责任已变成可能。另外,为了保障金融体制改革成果,1999年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23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海关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冻结、扣划。”同时规定,对违反此规定并造成税款流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将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设定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在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该办法只是从银行内部监管角度出发,将不依法协助执行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均由人民银行决定,税务机关对金融机构拒绝协助违法的行为只能向人民银行提出处罚建议。这对税务机关来说,虽然有进步,但不易于操作。请求人民银行处罚违法的金融机构问题属于行政协助问题,人民银行如果无故拖延或者拒绝给予违法金融机构处罚,在目前立法和实践尚未建立行政协助制约责任机制条件下,税务机关对违法的金融机构仍鞭长莫及,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也难以得到有效打击。
根据上述建议和法律关于拘留等限制、剥夺人身权的措施专门由公安和司法机关行使的规定,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建议增加以下两个保障税收强制执行和保全措施执行的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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