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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人为本”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2)
www.110.com 2010-07-31 11:24

  三、“以人为本”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为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为了真正以“具体人”为本,而非以“抽象人”为本,为了真正以“社会人”为本,而非以“孤立人”为本,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一)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不考虑所得的性质与来源,都视为同一种性质的所得予以征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样就排除了在制度设计之初对于不同种类所得的差别待遇,从而也就避免对于取得不同种类所得的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取得任何所得的纳税人都是公平的,纳税人不会因为所得不同而存在差异,仅存在所得多与少的差别。 [8] 公平对待每种所得导致公平对待每位纳税人。公平对待每位纳税人就是对“人”的充分尊重,就是真正“以人为本”。

  (二)改定额和定率扣除为个别扣除

  综合所得税制下的扣除不是一刀切的定额或者定率扣除 [9] ,而是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扣除不同的费用,也就是个别扣除,每个人扣除的数额都是不同的。当然,由于人与人并不是完全不同的,对于人均基本生活费的扣除可以相同。

  综合所得税制下以个人或者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由纳税人自由选择。纳税人的费用扣除由基本生活费扣除和其他特别支出扣除组成。基本生活费可以保持目前的每月2000元水平或者适当降低。以家庭人数确定具体的扣除数额,如标准的七口之家就每月扣除14000元,而没有老人赡养的三口之家每月只能扣除6000元。纳税人其他的合理的、必要的开支只要有合法的凭据都应当作为特别支出予以扣除,如医疗费、托儿费、学费、健身费、交通费、通讯费、房贷利息、公益捐赠等。

  综合所得税制把人看成是社会人,是需要赡养老人、养育儿女的人,是丰富的、具体的和真实的“人”。

  最后我们再一次温习马克思的名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我们在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时,请把每个人都看成社会关系的总和吧。

  【作者简介】

  翟继光,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页。

  [2]计算过程为:(2000-800)×20%=240(元)。

  [3]计算过程为: [(100000-2000)×40%-10375] ×12=345900(元)。为简化起见,未考虑“三险一金”的扣除。

  [4]数据来源:《2007中国税务年鉴》,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版。

  [5]为避免纠纷,省去当事人姓名,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chanjing/b/20080414/08184744607.shtml

  [6]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统计数字: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49/7800927.html

  [7]当然,国家税务总局的观点是与现实基本符合,其中的原因可以参见翟继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问题探析》,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11期,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12月版。

  [8]当然,综合所得税制仍然允许国家处于特定的政策目的而将极个别的所得单独出来予以征税,但这种单独征税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足以压倒一般公平的原则。

  [9]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虽然也在不断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但由于基本税制没有改变,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更大范围的不公,实际上仍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

  {2}翟继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问题探析》,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11期。

  {3}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基本问题》,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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