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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不足之探悉
www.110.com 2010-07-31 11:24

  一、自行申报制度与实体税制相脱节

  纳税申报作为一种确立应纳税额的程序性制度,应当建立在个税实体制度和模式的基础之上。换言之,税收征管手段应与税收模式配套一致。不可否认,自行申报纳税确实是当今世界通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但盲目引进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和其余我国所得税税制并不匹配。

  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制,世界通行的实践主要分为分类所得税制(亦称个别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1](亦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 [2]我国1980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而在1987年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改为分类所得税制 [3],此后沿用至今。

  所谓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将个人所得按来源划分成若干类别,对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计算应征所得税额的税收模式。正是因为分类容易从源头控制的特点,因此分类所得税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一般而言适用于市场经济水平落后,纳税人税收来源单一、固定的税收开征初期。而综合所得税制下,是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计总,从中扣除各种免税额、宽减额、扣除额等项,就余额适用累进税率课征的税制模式。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由于不分收入来源而是一并加以考虑,税收机关无法审查每个纳税人的所有收入来源,因此自然采取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则结合了两者的优点于一身。从世界范围考察,几乎不存在单纯的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而是都采用兼具两者的混合税制,各国之间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分类和综合所占的分量互有差别。 [4]根据对78个实行个人所得税国家和地区的调查显示,实行分类税制的仅占6.41%,实行综合税制和混合税制的分别占79.5%和11.04%. [5]可见,并不是国际通行的制度我们就应当盲目跟风,而是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模式量体裁衣。 [6]

  二、设计粗糙,推行困难

  通常而言,新制度的采用往往需要经过仔细反复的论证,甚至小范围试点,并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不断完善细节方才可行。尽管按照我国通行的实践,从《决定》下发到《办法》出台,间隔似乎已经很长了,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个问题上着实费了番头脑;但从《办法》的规定看,寥寥四十余条,恐怕只能勾勒一个轮廓,连工笔都不到,遑论润色了。越是模糊、粗糙,越缺乏可操作性。譬如《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利息、股息须“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现实中,纳税人可能在不同银行有多个储蓄账户,即使只有一个,纳税人也很难掌握随市场规律不断调整的利息收入,只能去银行查询, [7]可想见申报纳税时银行长龙般的队伍了。这样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工作。正如有人指出,在发达国家如美国,银行会将利息单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客户,因而在我国银行不提供此类服务的情境下,只会徒累社会。而且,我国银行利息税自开征以来,长期处于停征状态, [8]即便计入总所得也不同综合所得税制那样对扣除项之后的余额征税,因此实益不大。对于已经代缴袋口的税款,纳税人还需要反向推算从而申报应税所得,同样也是舍近求远的做法。

  同样,《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设计也显得粗枝大叶。例如,关于第一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表》仅列年所得额项。而我国工资、薪金大多按月发放,而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只有明列个月工资薪金细项才能反映出纳税人的真实税负;仅列年所得项,无法反映出诸如年终奖金、股票期权等特殊工资、薪金的应税额。 [9]《申报表》诸如此类的瑕疵不胜枚举,也集中反映了立法者考虑不周,整个制度的出台,显得急功冒进。

  三、个人申报期限不合理、类型单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包括日常申报和综合申报两类,日常申报是指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后,根据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一般是次月7日内)个人所得税款;综合申报则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方式。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申报期限随收入来源渠道、数额大小以及税率等方面的不同,分别按次、按月、或按年申报。这种申报期限不一的设计极为复杂,而且,还涉及到标准不一的困扰。究竟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确认当期收入,不得而知。

  相比较而言,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美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终汇总申报两部分,凡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收入均由纳税人估算分期缴纳税款。年度终了,不管总收入多少,纳税人都应在规定期限内汇总申报纳税。在纳税年度起初,纳税人首先估算出本年度总所得,然后根据预估所得额进行预申报,并在一年内按估算额分期缴纳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须按实际所得向税务机关提交正式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多退少补,即采取先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10]结算程序得以简化。

  从可选择的申报类型上,我国目前仅允许以个人身份申报。这种单一的申报方式不仅与税收公平原则相悖,而且使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工资、薪金为例,如果同样三口之家,如果夫妻都就业,每人月收入1500元,应纳税额为零;而如果仅一人就业,月收入3000,就要缴一笔不菲的个人所得税。从税负上而言,反而越是生活负担越重的家庭承担的税负越重,实为不公。相比之下,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单身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单亲家庭申报和户主申报五种类型, [11]申报身份不同,可以享有不同的减免费、扣除额待遇。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和家庭情况选择最有利的申报身份,尽量减轻税负。申报身份多元,不仅满足社会多元化群体的需求,而且将生活负担因素考虑在内,真正实现了税收的实质平等。为此,有学者建议我国税收申报制度改革允许家庭申报方式应值赞同。

  四、税收征管技术落后

  尽管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中国已经得到普及,信息技术运用也十分广泛,但在税务系统内部却不仅信息化不统一,而且技术相对落后。政府部门划地为界,缺乏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信息规划和信息共享。尽管我国公安机关管理数据已经实现联网,央行也分别从2004年和2005年建设个人能数据库和全国统一企业数据库并于2006年正式运营, [12]但是由于部门分割管理,这些信息尚未实现共享。从目前看来,尽管已经有了网上申报的尝试,但普及的程度相当有限。据报道,由于缺乏加密措施,纳税人网上纳税信息将处于高风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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