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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思考(2)
www.110.com 2010-07-31 11:28

  (四)两套税制违反税收效率原则,不利于降低费用提高效益。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务机关讲究行政管理效率,尽可能节约税收征管费用,包括节约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申报缴纳的费用。但实行两套所得税制,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两套税务人马分别征收同一种税,不仅极大地增加了征收成本,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摩擦和矛盾,降低了征收效率。另一方面,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所谓额外负担是指由征税造成的,超过税收成本以外的经济流失。由于实行两套所得税制,不仅导致了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税收收入流失,而且因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经济行为,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的效益,而且不利于转变企业粗放型的组织增长方式。

  (五)税制不规范既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又影响企业深化改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的流入、流出日趋频繁,资本流动超越国界。中国企业到境外投资再回国内投资和上市筹集境内外资金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两套税制极不规范,不仅愈来愈难以区分“内资”、“外资”企业,而且增多了企业避税的途径和税收流失的漏洞,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强化税收征管,堵塞收入流失。同时,由于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相差很大,导致企业更多地根据税收待遇选择经营组织形式,不利于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改革,挖掘企业内部自身的潜力。

  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和重点

  为了解决问题,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遵循WTO规则和国际通行规则。结合中国国情认真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制定统一所得税法,公平税负,规范所得税制,建立和完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所得税制,以保证我国税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具体说,所得税制改革应当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按照公平税负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公平税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要求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相同的税收,而不用区分纳税人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经济类型有何不同;二是纵向公平,即对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不同的税收,具有较高纳税能力的纳税人必须缴纳较多的税款。

  (二)按照适度征税原则,适当降低税率,拓宽税基。适度征税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选定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要兼顾到财力的需要和税收收入负担的可能,做到取之有度。遵循适度原则,要求税收负担适中,税收收入既能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正常需要,又能与国民经济发展同步协调,并在此基础上使社会税收负担尽量减轻。

  (三)按照节约费用的原则,改革征管模式,提高征收效率。1994年以来,我国企业所得税是按企业的预定级次、投资主体、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从2002年起,企业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在保证各地基数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中央在超收部分中的比例。但目前仍由国税局、地税局两套税务机构对同一税源进行征管,这不仅造成税收征管费用的极大浪费,而且加大了两个税务系统的矛盾,降低了征管效率,必须尽快改变这种模式。应当按照节约原则,在统一税基、统一要求的基础上,由国税局或地税局一个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由另一个税务局负责税收稽查,以尽可能降低缴纳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同时,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税收征管电子化,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计税、网上缴纳。

  (四)按照避免重复课税原则,实行归集抵免税制,协调好两个所得税。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因此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协调好两个所得税。一是实行归集抵免制,即将企业分配利润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归属到其股东的股息中,给予股东税收抵免,以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问题,对公司股东分得的股息全部抵免后不再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股东分得的股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给予部分抵免,比如: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为35%,对分得的股息只需缴1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归集到每个合伙人名下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缩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之内的差距,搞好两个所得税的协调衔接。

  (五)按照适度和效益原则,调整优惠政策,转变优惠方式。税收优惠的适度原则,是指税收优惠的数量应以最能恰当地实现税收优惠的目的为标准,同时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税收负担状况。效益原则要求以尽量少的税收优惠量达到对特定行业活动最有效的鼓励和扶持。现阶段税收优惠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量过大,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限虽然集中在中央,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各级政府为了吸收外资,发展本地经济,仍以种种形式和手段越权减免税,使税收优惠规模难以控制;二是税收优惠的结构不合理,主要集中在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方面,严重影响了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而且由于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和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存在,使外国投资者往往享受不到所得税的实际优惠,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效益;三是税收优惠偏重于直接形式,以减免税形式为主,很少运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不利于提高税收优惠的效益:四是税收优惠的范围不科学,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较多的优惠,拉大了沿海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发展差距,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也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原则与目标

  基于以上情况,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势在必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三轮税制改革,第一轮是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这轮改革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方式;第二轮是1994年的全面税制改革,这一次是确立了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制,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分步实施税收改革”。以出口退税制度和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为标志,第三轮税制改革拉开了序幕。税制改革的过程就是税收立法的过程,也是完善税法体系的过程。因此,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与效率从而完善税法体系的质量与效率是评价税制改革成败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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