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新法统一了优惠政策,实行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所得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有效改变企业间税负不平的现象,其实施给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带来较大的变化。
一、税额减免式优惠
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额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税额。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其中企业从事(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该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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