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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30 14:4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但是,在实务中,有很多这样的企业,其内部设有非法人的发电分厂,这些电厂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余热进行发电,发出的电力供企业生产自用,这样的企业可否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呢?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67号中给与了明确答复。此批复是国家税总对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是否可享受优惠政策得到答复。文件规定,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很多水泥企业内部都有余热利用的发电厂,但这些电厂一般都不是独立法人,且所发电力基本都供本企业使用,并不对外销售,这样如批复中所述,一是由于这些电厂不是独立纳税人,所以不能成为享受政策的主体,还有就是由于都是内部使用,并没有取得相应的销售收入,因而无法减计收入。所以也就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所以,这里提醒纳税人,如果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一是要把这些电厂独立出去,成立发电公司。另外,发电公司所发的电力应按公允价格出售给水泥厂,这样就可以起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当然其中可能还有很多操作的细节问题,纳税人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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