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文 号:河行办发[2002]24号
发布日期:2002-2-1
执行日期:2002-2-1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局办:
《河池地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河池地区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全地区房地产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地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纳税义务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有关地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条 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时,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和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及其它与转让房地产的相关资料。
第三条 纳税期限(一)转让房地产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应在收到房地产价款时缴纳应交的税款。
(二)以预售、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应在合同规定交款之日缴纳税款。
(三)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意按月申报的,须在次月的10日内缴纳应交的税款。
第四条 纳税地点房地产交易后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要在房地产所在地就地缴纳。所缴纳的税款由当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委托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交易机构)等单位代征。
第五条 计税依据(一)土地及房屋计税价,原则上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核定,如土地、房屋成交价明显偏低,则按规定基准地价和房屋实际造价及市场价核定计征。
(二)经县市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的土地、房屋,评估的价格基本符合标准的,按评估价计征。如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由税务征收机关重新核定计征。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税种的适用税率如下:
1、营业税按计税价和法定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的应纳税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为:房地产座落在市区范围内的,税率为7%;属镇区范围的税率为5%;属农村范围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应纳税额的3%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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