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种类 > 增值税 >
从增值税管理看税务电子政务应用(2)
www.110.com 2010-07-30 16:29

  怎么能有一个有效的东西使骗税活动能够控制住?这确实非常难,因为没有任何可以借鉴的东西。当时发现有一个很重要的启发,仅仅是把一项技术用到这里来,要是没有一个总体的系统来与业务配合使用的话,单纯的依靠技术,效果是很有限的。

  后来经过分析一个问题,为什么发票录入比例都一致,而骗税案件仍那么多?仔细分析一下原因,其实很简单,因为发票的信息是让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收多少发票,开多少发票要开单子填上。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开了10张发票,8张是真的,2张是假的,他会把这10张发票都呈报给税务局。这个本来是纳税人诚实度的问题。但是这个系统是建立在纳税人诚实度的基础上的。他开的发票不管真假都会呈报,这样的逻辑肯定是不成立的。如果依照这种逻辑来设计系统,而不考虑潜在犯罪漏洞的话,在杜绝骗税等行为上这个系统不会发生作用的。 所以说,信息采集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过去的税务管理机构的层次架构,也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来收买税务干部。过去的税务系统是一个大金字塔,最下面是税务所,有所长,有专管员。一个专管员,负责100个企业的税务申报。在专管员上面,税务所长不可能把所有的税务申报都查一遍,就是靠专管员说行还是不行。

  这时,犯罪分子为了把假发票骗出去,就要对专管员发射“糖衣炮弹”,这就在人治方面存在很大的犯罪风险。要消除这种风险,就要从工作模式和机制上加以控制和改变。一个密码再严格,还是靠人为的确定通过或者不通过。技术的高水平让人为冲掉了。

  所以说,整个的系统设计必须要有一个核心思想,就是要把每一个税务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缩小甚至消除。

  为此,采取了很多技术,并且着重在业务流程上做了大量的调整。把原来专管员制度变成流程化,这样每个税务干部在自己的岗位上只做一个环节的事情。这就把犯罪分子想收买一个人,就把所有流程都拿下概率降到很低。在调整后的业务流程里,还有一部分流程是上升到上级税务机关,及时把低层管理机构够收买也没有用,因为有一部分环节是在上游税务局管理机构。这是解决高技术能够发挥作用的短板,在设计思想上把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压缩了。

  过去的电脑系统,数据采集了以后可以修改。只要领导同意修改,从基层第一线采集来的信息就可以被修改。所以,在业务流程改造中就消除了的专管员和税务机构的领导修改数据的权利。所有数据一旦采集进来,就不能被修改。在整个系统只有在税务总局的信息中心中,能够修改信息。而修改的“钥匙”是掌握在信息中心主任手里的,如果没有总局领导的批示,信息中心主任也不能随便使用这把“钥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