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设立登记落户通知书》(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三)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附表》;
(四)加盖大连市联合税务登记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持有,不作为归档资料);
(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的纳税人,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六)持有《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的纳税人,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七)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如为自有房产,应当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当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受理岗受理纳税人落户登记,按照要求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落户登记。
(二)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经办人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审核《税务登记附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
(三)对于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但对纳税人暂未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和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可先进行落户登记,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收取。
(四)对提供资料完整、《税务登记附表》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对照管理科(所)分配信息,在《税务登记附表》最后一页中填写相应内容,并签章确认,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留存一份《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
(五)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办结纳税人基础信息预认定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根据《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采集纳税人《房产、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关联企业登记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外籍个人登记表》(单位类纳税人适用,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向纳税人发放)等登记信息;
2.结合纳税人实际情况,制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管理信息预认定表》,并进行税种认定,如果纳税人本身为市场的,还需进行市场登记;
3.向纳税人发放《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按照《纳税管理与服务事项告知书》确定的申报方式、申报期限,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审核纳税人是否逾期办理设立登记,对逾期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通知其到处罚实施岗接受税务行政处罚。
(七)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基础信息预认定完毕后1日内将《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传递至管理科(所)。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岗应当自纳税人办理落户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如下:
(一)案头比对。按户整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附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对照已采集的纳税人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进行案头比对核实。
(二)实地调查。在到户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基础信息时,应对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对其他纳税人可以不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本规程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制作《基础信息核实工作底稿》的标准。
核实基础信息时,应当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核实纳税人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2.核实纳税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联系电话是否准确;
3.核实纳税人承出租房屋、土地是否到期或房产、土地、车船登记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4.核实纳税人银行账号是否准确(个体工商户除外);
5.核实纳税人关联企业信息是否准确(核实对象为单位纳税人的必须核实,个体工商户可不核实);
6.核实纳税人行业门类、经营项目、税种是否准确;
7.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方式、征收方式是否准确;
8.核实市场登记纳税人的市场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9.对地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
(三)核实修改。根据案头比对和实地调查情况,修改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核实发现纳税人实际情况与其填报资料不一致的,应当责令纳税人补正相关证件资料,并将核实修改后的相关基础信息核实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核实发现纳税人管理信息认定错误的,应当及时修改。
3.网上报税纳税人要求增加税种的,应在审核确认后,及时对其行业类别、经营项目、税种(税目、子目)进行调整。
4.核实发现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岗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本季度已完成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设立登记纳税人资料进行归档,归档资料包括:
(一)联合登记机构转来的纳税人资料如下:
1.《税务登记表》(一份,下同);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纳税人、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除外);
6.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供);
7.改组改制的批文复印件(改组改制企业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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