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务管理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20)
www.110.com 2010-07-30 14:54

  (四)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源标准或其他标准,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即时进行管理科(所)调整,并修改所属镇街、村委等相关信息。

  (五)调入管户的管理科(所)长应当于管理科(所)调整后2日内,进行税源管理岗分配。

  (六)税源管理岗应当于税源管理岗分配后5日内,核实修改纳税人的登记类、认定类和许可类等基础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管理科(所)之间发生的管户争议事项,由申请调入或调出的管理科(所)税源管理岗将相关科所核实确认仍存在争议的《管户调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件资料,提交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实地调查后,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征管科长和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同意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管理科(所)管辖范围的,征管部门税务登记管理岗应当根据调整范围确定名单,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按照本局工作安排直接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管户调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和调查材料和统一调整管理科(所)管辖范围的名单,由税务登记管理岗整理保管,并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归档。

  第三节 交叉管户争议裁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凡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地方税收管辖权争议事项,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第一百二十条 迁移登记中,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经实地调查不同意纳税人迁出的,经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审批后,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进行争议裁决。具体裁决程序如下:

  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向市联合登记机构发送实地调查工作待办任务,由其进行实地调查。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裁决意见继续履行迁移登记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应当由本局管辖但实际未在本局管辖的纳税人,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制作《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见附件24),经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局长审核审批后,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进行争议裁决。具体裁决程序如下:

  (一)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在接到争议裁决事项后1日内,向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下达核实工作待办任务,责成其进行调查核实。

  (二)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核实工作待办任务后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意见,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对现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调出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向市联合登记机构发送实地调查工作待办任务,由其进行实地调查,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三)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调出或经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认定应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制作《争议裁决审批表》,经征收管理处处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迁出程序,于5日内为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登记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如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以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五)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节规定,对该纳税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认为本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调出本局的,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制作《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经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局长审核审批后,由市局征收管理处作出争议裁决。具体裁决程序如下:

  (一)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于接到争议裁决事项后1日内,向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下达核实工作待办任务,责成其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核实工作待办任务后10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调查意见,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对应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调入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向市联合登记机构发送实地调查工作待办任务,由其进行实地调查,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三)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调入或经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认定应当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市局税务登记指导岗制作《交叉管户审批表》,经征收管理处处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5日内,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迁出程序,为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登记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四)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以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五)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节规定对该纳税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市范围内的交叉管户调查调整工作,由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统一安排部署。具体程序如下:

  (一)调查摸底阶段。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填写《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和《拟调出交叉管户申请表》,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二)核实反馈阶段。市局征收管理处将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拟调入交叉管户申请表》和《拟调出交叉管户申请表》发送至对应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对应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实确认后无争议的交叉管户填写《同意调出交叉管户确认表》和《同意调入交叉管户确认表》;对核实确认后有争议的交叉管户填写《争议裁决申请调查表》,并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三)结果确定阶段。市局征收管理处汇总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仍存在争议的交叉管户名单,交由市联合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核实后,市局征收管理处根据实地审核意见,最终确定交叉管户调整名单,制作《交叉管户审批表》。

  (四)管户调整阶段。征收管理处处长对《交叉管户审批表》审批同意后,纳税人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接到工作指令后5日内,按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迁出程序,为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向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登记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规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三节规定对该纳税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