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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7)
www.110.com 2010-07-30 14:54

  1.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及相关证件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见附件4),同时转入实地调查,具体实地调查程序如下:

  (1)国、地税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税务登记的实地调查,并负有真实反映调查情况的责任。纳税人迁入直属局、市内四区(含园区)地方税务局的,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是指市联合登记机构,由该机构国、地税实地调查岗进行实地调查;纳税人迁入其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是指所在地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

  (2)实地调查岗(联合调查组)根据转来的需实地审核的纳税人信息,在3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填报《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见附件5)后,报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审核确认;

  (3)联合登记机构国、地税首席代表(负责人)对《税务登记设立(变更)调查审核表》审核确认后,实地调查岗(联合调查组)将纳税人信息通过联合登记机构内勤岗传递到受理审核岗。

  经实地调查审核确认后,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地税人员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岗发送迁出工作待办任务,并负责通知纳税人携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核准变更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核准执业的证件及批准的撤销证明文件原件,到迁出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出手续。

  2.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直接受理审核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向扣缴义务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向税源管理岗发送迁出工作待办任务。

  3.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人或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跨区迁移事项:

  (1)税源管理岗应当在收到待办任务后2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在《迁移纳税人情况审核表》中填写实地调查情况,审核纳税检查、纳税评估、税款入库、减免税及欠、缓税等情况后,提出“同意迁出”或“不同意迁出”的处理意见;

  (2)税源管理岗提出处理意见后,审核岗位按顺序依次为管理科(所)长、税收会计岗、计会科长、税务登记管理岗、征管科长,上述各审核岗位的审核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日;

  (3)征管科长审核同意后,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长应当在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对同意迁出的,直接转入发票审验岗;对不同意迁出的,提请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意见为“同意迁出”的,转入发票审验岗;裁决意见为“不同意迁出”的,直接转入税务登记受理岗制作《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

  (5)对主管征管局长审批同意迁出或市局征收管理处裁决同意迁出的,由发票审验岗在接到待办任务后1日内,通知纳税人交验已用发票,待纳税人发票交验完毕后,即时提交税务登记受理岗;

  (6)对同意迁出且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税务事项的,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即时为纳税人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对不同意迁出的,税务登记受理岗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一式三份,纳税人两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并取得送达回证;

  (7)税务登记受理岗应当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归档。

  4.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或《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和《文书受理回执单》到迁入地联合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按照本章第三节规定程序办理。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迁移通知书》,直接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管手续,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比照本章第三节规定,对该扣缴义务人履行管户分配、落户登记、基础信息预认定和基础信息核实等相关程序,并负责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核发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其他相关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跨区迁移时,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不需进行税款清算,但纳税人当月申报税款必须入库;已用发票必须缴销;缓税报告、减免报告、评估报告、检查报告必须批结;管理状态必须为“正常户”;违章报告必须全部处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迁移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以前,继续在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跨区迁移,纳税人识别号中行政区域码改变的,地税管理码维持不变。

  4.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纳税人不予迁移通知书》的,联合登记机构在为纳税人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时,纳税人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维持不变,纳税人识别号中行政区域码是否改变以国税为准。

  5.如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需调阅迁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征管资料的,可直接到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查阅或在市局监督下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料交接。

  6.纳税人迁出后,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会统报表的欠税数据进行核实调整。

  7.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适用跨区迁移和变更登记程序,应当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转入设立税务登记程序。

  第三十五条 内、外资转换是指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或由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和外国企业(含港澳台商)变更为内资企业。纳税人进行内、外资转换时,应当向联合登记机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款清算。

  (一)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1.联合登记机构受理审核纳税人申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即时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送内、外资转换工作待办任务,同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

  2.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主管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应按规定履行税务稽查程序,税务稽查程序应当在20日内办结,税源管理岗应当督促纳税人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办结有关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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