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安置
1、拆迁范围:从永胜县血防站至永北镇文化居委会张家园村道路新大街延长线24米红线控制范围;文化居委会张家园村至胜利居委会北街村北二环路36米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属于拆迁范围。其中县血防站至张家园段原有宽度超过24米红线控制宽度标准的,超出部分作为城市绿化等公共用地。
2、拆迁时间: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1月25日
3、拆迁原则和方式:县城北二环路建设按 “先安置,后拆房”,按照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安排,被拆迁人自行迁建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为永北镇人民政府,被拆迁人为道路改造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4、拆迁安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原则上以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采取土地使用权调换、作价补偿和房屋作价补偿、产权调换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按被拆迁人原宅基地 “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属进行安置。属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土地安置;属划拨的国有土地,按划拨的国有土地安置;属出让的国有土地,按出让的国有土地安置。单位公产原则上不予安置和补偿,自行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退足红线。
5、拆迁安置土地标准和货币补偿标准:拆迁安置土地的标准,原则上按0.3亩进行安置,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双方补足差价(按国有土地40万元/亩,集体土地 万元/亩)。但退足红线后还能在原宅基地上重新建房或在其它地方另有住宅的,只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拆迁范围内被征用土地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安置。
6、拆迁安置土地位置:按属地安置的原则进行安置。属于文化居委会的被拆迁户,在文化居委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安置;属于胜利居委会的被拆迁户,在胜利居委会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安置。
7、居民房屋作价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我市其他县补偿情况,结合永胜实际,由有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本次拆迁的所有房屋,不再进行折旧。补偿标准(标准房成本价):框架结构1000元/平方米;半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76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结构四品屋架的468元/平方米,两品屋架的 元/平方米;瓦屋面简易房 元/平方米;阳光板简易房 元/平方米;钢架简易房 元/平方米。持有合法性经营铺面的,在此基础上上浮20%计算;原则上不予赔偿安置;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的房屋装修超出标准房或达不到标准房装修标准的,按实际调查量进行增减评估评估补偿。构筑物和附属物按实际调查量评估进行补偿。
8、违法建筑不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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