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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1)甘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心,男,1938年4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定西县人,甘肃省第八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定西县西河村23号。

委托代理人贾建斌,甘肃海马电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冠军,县长。

上诉人陈正心因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1)定中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告陈正心系省建八公司退休职工。其租住省建八公司定西基地的公房,房租金交至1999年底。1998年定西县房地产管理局经审批建设“安居工程”。其建设用地包括省建八公司定西基地。1999年8月30日,定西县人民政府与省建八公司就实施定西县国家“安居工程”涉及省建八公司拆迁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并产生会议纪要,确定:一、由省建八公司将其在定西定居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全部动产于1999年9月底前自行搬迁完毕,土地依法收回使用权,不动产由定西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拆除。二、定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向省建八公司提供临时拆迁过渡房10—15套,过渡房出租费按县里统一标准收取。三、定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向省建八公司在搬迁前支付10万元,搬迁后支付5万元,总计15万元的搬迁补助等费用。同年9月15日,定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2000年6月8日,定西县房地产管理局与省建八公司达成安置协议:由房地产管理局给省建八公司职工陈正心解决一套安置房(面积60平方米),如此房以后拆迁,房产管理局将重新解决安置房。如不要此安置房,陈正心本人在拆迁后可购买一套定西县“安居工程”楼房,优惠总房款的10%。同年7月18日,省建八公司给陈正心发了搬迁通知。同年8月20日,定西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作出定城环裁字(2000)003号裁决,限陈正心于2000年8月30日前搬迁完毕。此后陈正心既未向法院起诉,又未搬迁。同年9月6日,定西县人民政府作出定政发(2000)135号关于责令被拆迁人立即拆迁其房屋的决定,责令陈正心必须在2000年9月15日前搬迁完毕,逾期不搬,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后陈正心仍未按期搬迁,定西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申请定西县人民法院强制陈正心迁出房屋。定西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7日作出(2000)定行执字第0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同月19日,定西县人民法院对陈正心居住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2001年2月9日,陈正心以不服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决定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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