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拆迁安置 > 拆迁安置案例 >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3)
www.110.com 2010-09-03 16:11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答辩称:首先,本局裁决的对上诉人房屋的补偿价值包括了土地价值和地上建筑物价值,加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的,因此上诉人主张除房屋补偿外另加土地使用权补偿于法无据。其次,由于上诉人的房屋是夯泥木墙结构平房,如果仅拆一部分,会使整个被拆迁房屋成为危房,且被拆迁房屋在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控制范围之内,上诉人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改建或再建,所以本局从实际出发,将整个房屋列入拆迁范围。另外,一审法院将拆迁补偿变更为7.5万元是可以接受的。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二审中未作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7月16日作出的南国改字[2002]00212号批复,仅同意收回上诉人房屋所占土地中位于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并划拨给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作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原审判决认定该批复同意收回上诉人房屋所占全部土地的使用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诉讼双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依法有权作出裁决。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经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迁人)申请,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与上诉人(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事宜,经调查了解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南国拆裁字[2002]第03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其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虽然根据规划国土以及房管部门的批复,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为了市政道路建设需要,可以征拆上诉人房屋中位于市政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但由于上诉人的房屋是夯泥木墙结构平房,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被拆除后,剩余部分已无独立存在的实际价值,且剩余部分位于城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不能改建或再建。因此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裁决将上诉人房屋的全部交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征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房屋裁决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了房屋及其所占土地的价值。上诉人将房屋与土地分割计算,另行要求补偿土地价值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街道办事处拆除了上诉人位于规划红线范围之外部分房屋的实际情况,适当变更了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裁决的补偿标准是合理的,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