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莉,女,汉族,住宿州市西关大街。
委托代理人高安华,男,宿州市利华百货商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杜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景新,该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薛鹏,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宿州市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永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丙田,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张莉因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宿中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莉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安华,被上诉人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新、薛鹏,被上诉人宿州市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丙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宿州市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宿州市西关大街的旧城改建工作。2003年5月24日,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摸底拆迁公告,同时公告中推荐两家评估机构,一家是宿州市昊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一家是宿州市置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同年8月18日,宿州市昊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莉的房屋作出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单。2003年9月4日,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向宿州市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市房拆字(2003)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确认拆迁范围为东至环城河,西至五一路派出所东围墙,南至磷肥厂北围墙丰收路,北至三八沟;拆迁实施单位是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拆迁期限为2003年9月5日至12月5日。张莉的房屋在此次拆迁范围内。同年9月5日,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了拆迁公告,同时公告由宿州市昊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在拆迁期限内,张莉与宿州市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03年11月11日,宿州市华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向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同年12月15日,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市房拆裁字[2003]第19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裁决人要求门面后与门面相连的一间房屋,按照门面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但未出具合法有效证件,证明该房屋是营业用房。不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不予支持。二、被申请裁决人对宿州市昊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裁决依据。三、依据评估结果,被申请裁决人房屋补偿金额总计204208.59元;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装潢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依照宿政秘[2003]28、29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发生办理。后张莉对市房拆裁字[2003]第19号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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