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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9-03 13:04

【阅读全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发[2001]18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从建设项目的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方可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哪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设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所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房管、物价、工商、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实施步骤、各项补偿补助费用预算、安置用房准备情况、拆迁开始和结束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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