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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www.110.com 2010-09-03 13:13

【阅读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拆迁户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四章  拆迁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房屋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定拆迁范围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四条  拆迁范围划定后,由房屋主管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公安部门临时冻结入户和分户。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迁入或分户的,经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依法保护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对拆迁的房屋和其它拆除物,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给产权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并给予妥善安置。拆迁户应>从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定时间搬迁。
    第六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办拆迁。
  
          第二章  拆迁户
    第七条  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合法产权或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拆迁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拆迁户。
    1、利用违章建>或者经批准的临时性建>进行生产、营业或者居住的单位和个人。
    2、未取得房屋产权单位合法居住手续的住户。
    3、擅自将住房分割或转让给他人居住的住户。
  
          第三章  拆迁安置
    第九条  拆迁房管局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在动拆前必须与房屋主管部门、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并负责安置。
    第十条  建设单位安置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产、营业用房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营业的原则安置。
    第十一条  在原地或就近安置的居民拆迁户,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全家迁往新开辟住宅区定居的,可适当放宽。
    出租的私有房屋,建设单位只负责安置承租户,不再安置私房产权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从批准拆迁之日到安置完毕,其拆迁安置周期不得超过一年半。
    第十三条  公安、粮食、教育、邮电、供水、供电等部门,对于拆迁户的户口迁移、粮食供应、转学、入学、通讯、供水、供电等事项应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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