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
2.逾期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增加50%;
3.逾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增加75%;
4.逾期满24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二)对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以规定标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建>面积每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逾期12个月以内的,按规定标准50%计;
2.逾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规定标准75%计;
3.逾期24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100%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前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拆迁生产、营业性用房,拆迁入还应向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下列费用:
(一)物资设备搬迁安装费,具体数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协商确定。
(二)停产停业职王工资补助费,按照实有职工人数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核定。其中实行产权调换的,计发期限为实际过渡期;实行货币补偿的,计发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二条对被拆迁房屋中的煤气、供热和空调、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贴费(集资费)或迁移费用,由拆迁人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第四章罚则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面积每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四拆迁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构事实或>瞒真相的手段或方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警告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
取得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接受委托实施拆迁的,由城市房屋折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业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清场验收合格证擅自开工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二)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不按照评估规范进行评估',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或转让受托业务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六)不履行估价解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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