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7)
www.110.com 2010-09-03 13:08
第六十条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及其拆迁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书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书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拒绝、阻碍拆迁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市内五区拆迁补偿评估标准及评估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公布。各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辖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评估管理规
定。
第六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0年6月1日施行的《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114号令)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适用本办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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