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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4)
www.110.com 2010-09-03 13:12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有义务向当事人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产生过程等。
第十二条 评估时点应当在规定实施房屋拆迁的有效期内。
评估结果应当精确到元(人民币)。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只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复评。复评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评报告。如有调整,应当在复评报告中注明调整原因。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或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费由委托人承担。由双方委托评估的,双方当事人平均承担。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市拆迁土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和责任估价师的资格:
(一)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转让评估业务的;
(二)违反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实,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暂行规定的;
(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五)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泄漏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
(六)不符合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呼市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领取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纠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纠纷,由市人民政府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市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当事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确保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向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所拆除房屋地址、产权证号、面积等;
(二)申请事项和依据的事实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许可证》;
(五)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建>面积的审查证明或承租人的住房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七)市拆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据和资料。
第七条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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