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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6)
www.110.com 2010-09-03 13:12


送达期满之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时间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裁决的,由市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或者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行强制执行前,申请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有关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申请裁决所发生的鉴定费、勘查费、测试费、差旅费等办理案件所必须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人员在进行裁决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为当事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公务。
妨碍行政裁决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解释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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