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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6)
www.110.com 2010-09-03 13:13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达不到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支付。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市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最低补偿标准和最小户型标准,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市区内不同地段两处以上的安置房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施配套要求,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住宅房屋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拆迁产权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拆迁补偿安置尚未完成前,拆迁人不得转让、抵押、租赁安置用房,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该房屋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安置房源。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安置用房的价格可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五十条  被拆迁房屋已作装修装饰的,除可移动的装修装饰部件、材料外,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根据装修装饰部分的重置价格、使用年限等因素,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会同造价、物价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市装修装饰材料市场情况,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装修装饰补偿指导价格,供拆迁当事人参考。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前款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营利性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十三条  拆迁下列情况的房屋,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被拆迁时,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提供安置房实行产权调换,减免产权调换所补差价,并适当减免超出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的部分差价。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时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二)被拆迁人是孤老、孤儿、孤残且确属生活困难的。
第五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优先购买或者承租。
第五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房屋后,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拆迁期限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没有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费提存。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并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告知抵押权人之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五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和设备拆装、运输的市场价格支付搬迁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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