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分立。分立是企业改制所采取的较多方式,是根据企业对市场竞争的不同功能和生产经营的范围,将一个企业分设为多个企业,或者将企业中的某一部分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分立过程中涉及生产经营场地的调整,如遇拆迁,其拆迁补偿的权利主体便产生了变化。企业分立时对拆迁活动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的企业分立后,相关财产分割未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结果遇上拆迁,往往是使用者没有所有权的相关手续,所有人又不占有使用,容易产生争议,影响拆迁进度。二是有的企业改制目的不正确,单为逃避债务,而没有按照市场竞争的需求对企业人财物合理调整,结果遇上拆迁,引起利益上的冲突,引发不稳定因素,也给拆迁活动带来干扰。
第二,企业合并。合并是企业改制的特殊方式,是为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将相配套或者相关的企业合并组建新的企业。合并的方式多种多样,兼并则是常见的方式。合并是资产质量好、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实现低成本扩张,迅速扩大产生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的常用手段。企业合并,其拆迁中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容易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企业合并没有按市场规律办事,靠行政手段拉郎配,有的难免存在资债不符的情况,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个别企业合并后又分手,不仅没有增强企业实力,反而受了一次重创。甚至有的合并期间发生资产流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发生逆变的非正常情况,影响拆迁补偿权利的实现。
第三,企业转让。转让是企业改制的常见方式。国退民进,将原来属于国有的产权转让给民营企业或原企业职工,便引起了企业房屋所有权人的变化。这种转让的实现,转让关系中的出让人一般不是原企业,而是通过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当地政府来进行的。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在较大程度上决定被拆迁人的地位。例如,原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土地改变用途的出让金问题,甚至遇有拆迁的补偿金的归属都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我们在处理改制企业的拆迁纠纷时,不把握其产权变化,不了解转让合同的约定,就可能走弯路。
4、代管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由于历史的原因,各地都存在着数量不等的由房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房屋。这类房屋所有权人缺席,使拆迁活动有着特殊性。为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代管房屋的拆迁作了特殊的规定。
代管房屋根据代管权力产生的原因,可分为委托代管和依法代管。委托代管,是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不在本地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行使管理权而委托他人进行管理。依法代管,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因某种原因没有或者无法行使管理权,而依照法律的规定,由政府(主要是房屋管理部门)代为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依法代管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而且经拆迁人寻找无线索;二是逾期未能办理产权登记,且一时找不到登记权人的;三是所有权人死亡无继承人的;四是继承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对于代管房屋的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特殊的规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则没有直接规定,因此,代管房屋拆迁的操作,也因代管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第一,对依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时,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应经公证机关公证,被拆除房屋应办理证据保全。采用产权调换的,该调换取得产权的房屋继续由原代管人代为管理,房屋出租收入扣除必要管理费后,专账管理。采用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其他代管部门不得挪用;也可以先将补偿金缴入财政,尔后按无主财产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但一旦出现合法所有人主张权利,应验明身份后将款项退还给所有人。
第二,对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实施拆迁,应注意三个环节:一是注意验明委托手续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如委托手续有疑问,又找不到所有人的情况下,应按法定代管的程序,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代管,履行职责;二是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时,代管人应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合同公证,并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产权调换的房屋继续由代管人管理,如用于出租,租金收入,应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货币补偿金也应如数以所有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挪用。代管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所有人的继承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吞委托人的资产。拆迁人发现代管人有侵吞挪用行为,应予制止,必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告,金额较大的,应向公安部门报告,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论是依法代管还是委托代管的房屋,拆除时都要请公证机关作勘察记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避免纷争。
5、有限产权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
有限产权房屋的出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产物,是城镇房屋产权制度改革的结果,拆迁时不同于一般房屋之处就在于其所有权不完整。我们应当看到,产权人购买的房改房,是我国长期低工资的一种福利性补偿,是劳动者多年劳动的积累。有的同志觉得产权人花较低的价格购买了房改房,拆迁时却要按市场估价的价值进行补偿,认为不太合理,认为是产权人占了国家的便宜。其实,这是对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片面认识。本来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扣除了各种积累后,是应当以货币的形式返还给劳动者的,而我国长期的低工资、高积累,企业办社会,住房是劳动剩余的积累,长期以来一直是作为福利待遇来分配的,房改中再让劳动者拿出部分资金,购买本来就属于自己的房屋,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够公平的。如果再认为是他们占了国家的便宜,就不对了。
所谓有限产权房屋,是指所有人对享受政府或企事业单位补偿购买或建造的房屋拥有不完整的产权。
有限产权的房屋均依照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在拆迁摸底时,一般能够摸清楚。其具体的形式有以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购买三种形式,拆迁补偿安置时要区别对待。
首先,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单位公房,产权归个人所有,遇到拆迁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从理论上分析,公房出售的市场价也是享受了优惠的价格,含有福利的因素,但国家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作出了让利的优惠政策,因此该房屋拆迁补偿的权利,全部属于以市场价购房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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