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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实施《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七十七条,结合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对《规定》的若干问题作出应用解释。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时间问题
1996年8月8日前(《规定》实施前)厦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或1996年8月8日后(《规定》实施后)市拆迁主管部门对《规定》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拆迁项目发出延长期限通知的,其补偿安置按《厦门市人民政
府关于界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施行时间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拆迁公告的发布形式问题
拆迁本单位非住宅房屋的拆迁项目,经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张贴的形式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其他拆迁项目,应在报纸上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关于拆迁安置房屋代管问题
依《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将应偿还的安置房屋交土地房产主管部门代管的,拆迁人可直接与土地房产主管部门签订安置房屋的代管合同,有关补偿安置款项待纠纷解决或所有权人出现后,由拆迁当事人予以结算。
四、关于用标准户型的安置房屋调换被拆迁住宅房屋所产生的实际面积差的结算问题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房屋属标准户型的(不含配套的杂物间),按原房屋建>面积就近上靠本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屋实际建>面积进行安置,再按《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就近或异地安置后,因安置房屋平面结构原因,安置房屋实际建>面积超过或不足应安置建>面
积的部分,均按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结算。
五、关于用非标准户型的安置房屋调换被拆迁住宅房屋所产生的实际面积差的结算问题
被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其安置房屋属非标准户型的(不含配套的杂物间),按《规定》第五十条安置被拆迁人后,安置房屋实际建>面积超过原房屋建>面积的部分,按住宅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结算,按《规定》免费增加的建>面积除外;不足应安置建>面积的部分,按商
品房价格结算。
六、关于用非标准户型的安置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其超过规定所增加的安置面积缴纳安置分配费的标准问题
拆迁公有住宅房屋,其安置房屋属非标准户型的(不含配套的杂物间),按照《规定》第五十条安置公房承租户时,其安置房实际建>面积超过应安置建>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建安平方米造价的15%交纳安置费。
七、关于《规定》第五十二条有关家庭人口结构因素的确定问题
依《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份、年龄等应作为家庭人口因素在安置时给予考虑。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期限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出生的人口,也应作为家庭人口结构因素在安置时给予考虑。
八、关于公房使用人的认定和公房承租人的安置问题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公房承租人以外的人员,无论其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或其在拆迁范围外的居住情况如何,未实际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公房的,均不属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的原承租人只要具有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其安置按《规定》第五十二条执行。公房承租人已签订购买解危房、解困房、统建房、安居房等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合同的,不予安置,但在未取得所购房屋或集资房屋前,拆迁人应给予提供周转房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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