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
www.110.com 2010-07-13 13:01
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6万元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丙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的担保责任。
理论解释: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上一篇:何谓融资租赁
- 下一篇:个人怎么申请住房贷款担保
相关文章
- ·不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行使
- ·《物权法》实施后对担保业务的影响
-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担保物权
-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 ·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探析
- ·担保物权纠纷案中若干疑难问题浅析
-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 ·从立法沿革浅谈担保物权构建
- ·优先权制度应纳入我国担保物权法中
- ·论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
- ·让与担保制度及我国物权立法的选择
- ·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研究
-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 ·我国现行法上的担保物权及其检讨
- ·中国的市场经济与担保物权法的课题
-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
- ·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
- ·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 ·中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制度之比较研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 · 抵押担保的范围
- · 房地产贷款的担保形式
- · 共同保证人如何行使预先追偿权
- · 反担保措施
- · 保证期间是否可以中断
- · 以“虚拟物”为他人担保 合同无
- ·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担何责
- · 房地产信用担保和有用证券担保
- ·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
- · 发达国家怎样扶持微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