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理财杂志社与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2)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新理财杂志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锦川
审 判 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 О О 四 年 六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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