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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14665号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555号五五五大厦1304-1308室。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彦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继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庄舰兵、孙黎卿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冯继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3月30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baidu.com)向公众提供胡彦斌、许巍、“黑棒组合”和“花儿乐队”演唱的46首歌曲的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包括:《红颜》、《黑雨》、《你记得吗》、《进行式》、《猜》、《宣言》、《目不转睛》、《透明人》、《昨天是你生日》、《第一次》、《情不自禁》、《老爸你别装酷》、《尴尬》、《星空》、《完美生活》、《礼物》、《蓝莲花》、《漫步》、《时光》、《平淡》、《一天》、《天鹅之旅》、《旅行》、《夏日的风》、《曾经的你》、《温暖的季节》、《纯真》、《秋海》、《小鱼的理想》、《喝茶去》、《坐看云起》、《永远自由的心》、《伊拉克紧张局势》、《哎哟A-YO》、《霞飞路87号》、《嘻哈不断》、《今天唱什么》、《光轮两千》、《非典型女友》、《散了》、《面具》、《我是你的罗密欧》、《加减乘除》、《懒》、《该》、《FLOWER SHOW》等。经原告审查确认,以上曲目的录音制作者权均归原告所有,而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之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主页及《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万元人民币和合理费用3万元人民币,合计49万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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