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诉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1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1018号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书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北京市金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北路3号永昌商务中心c01室。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惠芳,女,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惠忠庵1号。
委托代理人杨燕琳,女,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小单位海淀司法局。
原告北京艾维通信有限公司(简称艾维通信公司)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雷霆万钧公司)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维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茂伦,被告雷霆万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惠芳、杨燕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艾维通信公司诉称:walkman777系billwang网的会员,其真名为李鸿鹏。该会员明确授权原告对其所有上载到billwang.net的作品享有专有排他使用权。2003年5月,walkman777在该网的视觉传达区的论坛上发表一幅名为“ck内衣户外广告”的图片,并同时声明:该图片“纯属于个人作业,未经同意,不得胡乱转载”。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经营的tom网站上擅自转载了该图片,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在互联网上登载作品,是一种互联网出版行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图片及相关内容;2、在tom网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728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3万元、公证费5000元、邮寄费12元、证人出庭费2275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3)京证经字第09040号公证书、作品许可使用协议、(2003)京证经字第09048号公证书、李鸿鹏证人证言、(2004)京证经字第01458号公证书、有关费用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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