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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笑书店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计算机网络域(3)
www.110.com 2010-07-19 16:18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保PICC”商标,1996年11月21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正式予以注册。其商标注册证号为903823,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36类保险,有效期自1996年11月21日至2006年11月20日。该商标的上方为一个变形的“人”字,“人”字的一撇一捺弯曲成灯笼的形状,灯笼的中间为“PICC”四个大写的英文字母,下方为一中文“保”字。

    1998年3月10日,北京三笑书店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注册了域名“picc.com.cn”,并于2000年8月15日在北京中联时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了“picc.com.cn”终身国内域名注册证书,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该域名终身注册不予认可。1999年12月15日,北京三笑书店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查,1995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该集团公司下设三个专业子公司,即: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8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换发了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10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被撤销,原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品牌,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原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国再保险公司。1999年1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换发了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应北京三笑书店的请求,本院于2003年4月18日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查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中心共注册了多少带“PICC”的中文及英文域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出具的检索结果表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该中心共注册了13个带“PICC” 的中文及英文域名,但未注册“保PICC”域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本案诉讼共支出公证费3000元、查询费304元、律师费1万元。       

    北京三笑书店在二审诉讼中称:在上诉人1998年3月10日合法注册域名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具有合法注册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系于1999年1月18日由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变更而来,故其提交的1994年申请,1996年核准注册的“保PICC”商标注册证的商标注册人应为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中的商标注册人与之相矛盾,故该商标注册证不应被采信。即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谓“保PICC”注册商标存在,其过去现在均可以直接注册“保PICC”域名,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却从未注册过“保PICC”域名。“PICC”系另一法人单位中国再保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且在上诉人注册域名之后才注册为商标。既然国家商标局都认可同类企业的不同法人在同类别上均可注册含有“PICC”的商标,那么不是同行、同类别的“picc.com.cn”域名更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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