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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问题和对策(4)
www.110.com 2010-07-19 16:19



  (六)、英国

  在欧盟诸国中,英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速度要快于其它大多数国家,1998年12月,英国政府提出了“到2002年在英国将形成世界上最适合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的目标,英国政府的构想是到了2002年,其电子商务的贸易总额将达到GDP4%的规模。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英国政府积极着手草拟相关法案。2000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的《电子通信法案》生效,该法案中包括了加密服务提供商、便利化的电子商务和数据存储、对被保护的电子数据的调查及附录等四章。该草案规定了自愿的许可登记制、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取消其它法律中对以电子媒介替代纸张的限制等内容。

  (七)、新加坡

  在亚太国家中,新加坡的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1999年,该国电子商务的收入比1998年增长了34%.据称, 新加坡95%的贸易已通过EDI实现,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际贸易中实现EDI全面管理的国家。

  早在90年代初,新加坡政府就着手制定一整套详细的法律和技术框架。1998年,新加坡颁布了《1998电子交易法令》。这是一部内容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专门立法,它采纳了绝大部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绝大部分条文,但它远较《示范法》为复杂和完备,因为它还规定了许多后者并未涉及的内容。法案包括12部分:前言、电子记录与签名概述、网络服务供应者的义务、电子合同、安全电子记录与签字、电子签字的效力、与电子签字有关的一般责任、证明机构的责任、签署者的责任、证明机构的管理、政府对电子记录与签字的应用、其他。

  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包括确认交易中所有买卖双方的身份,提供能够在网上签署的电子商务合同,核实电子商务文件的发出和收到时间并确认其完整性,收集纯粹电子记录的出处,允许通过网络提供公共领域的服务。

  (八)、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可以说是亚洲乃至世界IT的典范。早在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设“信息走廊”的计划,该计划将耗资2000亿美元,建设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普及电脑教育,使公民都能使用电脑,从网络获得各种信息,实现全民素质的提高。1997年,马来西亚颁布《电子签名法》,可以说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法。马来西亚政府还是东盟电子商务的积极倡导者,提出了有关东盟电子商务框架的构想。

  (九)、日本

  1996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ECOM)”。此后,在诸如电子授权认证、电子付款、ECOM等领域,该组织制订了一些规则和协议。1998年,日本法务省拟订了《数字签名法》。

  (十)、韩国

  1998年5月26日,韩国工商能源部提出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原则,它涉及到数字化贸易环境中的关税、税收、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等内容。1999年,该部颁布“电子商务基本法”和一项使数字签名合法化的法案,提出经认证的数字签名的所有数字式商务文档均与日常使用的硬拷贝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交易的立法态度、现状、司法判例和焦点问题

  (一)、立法态度和现状

  中国政府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态度还是十分积极的。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加速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构想。1998年江泽民主席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时就电子商务问题发言,明确表明了中国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态度:“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以及工商企业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虽然直至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就电子交易作出专门立法,但是从1994年起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关于网络支付方面,有1994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关于数据传输方面,有国家海关总署于1999年颁布的《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关于网络管理方面,有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8年颁布的关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办法》、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福建、河南、上海等省市也颁布了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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