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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章法将明确哪些数据电文证据效力?
www.110.com 2010-07-19 16:28

     即将出台的《电子签章法》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和民事行为将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对于电子签章法的进展和相关的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政策规划组欧阳武处长。


    ChinaByte:电子 
签章法目前的进展情况如何?


    欧阳武:制定电子签章的法律是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决定的。经过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前期工作,特别是今年来,在国务院法制办的持下,电子签章法草案已经基本成型。目前,该部法律草案正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审查。


   ChinaByte:电子签章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欧阳武:《电子签章法》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章,法律责任。总则对电子签章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电子签章、数据电文的定义给予了明确,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总则给予了消费者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章的权利。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数据电文一章主要对数据电文的书面形式效力、原件效力、保存要求、证据效力进行了规定。电子签章则对安全电子签章的效力、安全电子签章的条件、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和管理机关给予了明确。


    ChinaByte:电子签章法对企业商务和个人生活有什么影响?


     欧阳武:我们首先要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个人生活作一个大致的分类。一种是平等的民事和商事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是否选择使用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是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安全性换取效率,当事人可以选择安全强度低的电子签章技术,如果当事人不放心电子形式,也可以不用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这个选择完全在企业和个人,一切由企业和个人判断。


    可以说,如果你不愿意采用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对你不会有任何影响,但是,如果你是一个热衷尝试新事务的人,并且决定在生活中使用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那么,这部法律则会对你的行为有所影响。但是你仍然具有很大的自主权,首先,你可以选择使用什么样的技术,其次,你可以选择使用由谁来为你的电子签章提供服务。如果选择的是非数字签章技术,对于使用电子签章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分配,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来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数字签章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认证服务声明应当视为数字签章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承诺,也是其责任和义务的法律依据。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企业和个人作为行政相对人,是被管理的对象,企业和个人有义务遵守行政管理规定。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强迫企业和个人接受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电子签章,可以另行制定规定。


    ChinaByte:电子签章法与其他法律是一种什么关系?


    欧阳武:电子签章法主要涉及到其它法律要求书面形式、要求签字盖章的事项和情形,还涉及到证据、原件、保管的问题。对于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事项,本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提不出别的理由,不得拒绝数据电文,对于要求签字和盖章的事项,如果当事人没有充分的理由,也不得否认电子签章的效力。

 
    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其证据效力要根据数据电文的安全强度来判定,本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什么样的不可以作为证据。只是排除了毫无理由地否认数据电文的证据力的可能。


    与电子签章法关系比较密切的是合同法、票据法、会计法。合同法已经有了相应的内容,形成了与电子签章法一致的法律环境。票据法、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如何与电子签章法相适应,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ChinaByte: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尤其在电子政务中适用到何种程度?


    欧阳武:草案明确了电子签章的适用范围,除共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对于电子政务中如何适用本法,草案给予了授权,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规定。


    ChinaByte:结合最新立法趋势和技术动态,如何完善技术方案法律化的折衷方案?


    欧阳武:技术是发展的,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法律不应当成为技术发展的障碍因素,应当为所有的技术应用和发展提供空间。这就是立法的技术中性原则。法律并不强制使用某种技术,因此不存在技术方案法律化的问题。但是,法律可以对应用较多的某种技术行规范,这不是电子签章法体现的精神,即总体上,所有的电子签章技术都具有效力,但是,对有第三方提供认证服务的电子签章技术,对第三方的行为进行规范。


   ChinaByte: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置应借鉴国外三种模式的哪一种?


    欧阳武:众所周知,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就是数据签章技术,它与第三方认证机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有关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没有数字证书认证机构,就不能完成数字签章活动。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美国强调市场选择,所有在数字签章活动中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都是一种商业活动,它们靠他们自身的技术和信誉获得市场的认可。欧洲的模式稍有不同,欧洲很多国家都要求中介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评测,对它们进行审计,并对其安全性,可信性给出意见。新加坡、香港的做法又不一样,新加坡要求认证机构必须由政府批准,香港则是指定香港邮政署为认证服务提供者。


    鉴于中国的信用环境,多数人赞同,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这就对认证中心的主管机构提出了要求,要完善监管制度,统一安全标准、规范监管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可信的管制环境。


    ChinaByte: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欧阳武: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声明是认证机构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可以理解为认证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一份格式合同,一旦你选择了这家公司的认证服务,说明你认可了其认证业务声明,同时也就认可了认证机构对于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分配要约。因此,仔细阅读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声明是消费者选择认证机构的最重要的环节,切不可马虎大意。


    ChinaByte:电子签章法与今后其他电子商务立法的关系如何处理?


    欧阳武:电子签章法是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它只解决了原《合同法》中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和签字后生效的问题,合同法还全涉及很多问题,如要约、承诺、纠纷解决、管辖等等,电子商务还会涉及到支付、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众多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ChinaByte: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电子签章如何更多地适用电子政务等更广阔的范围?

 
    欧阳武:针对电子政务的具体需要,把电子签章法的基本原则细化,变成可操作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适用于电子政务活动了。


    ChinaByte:本法对境外认证机构是否作出规定?


    欧阳武: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在草案中只是一些原则,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来细化。这一方面是因为认证机构只是数字签章技术所特需的,不宜在电子签章技术中做大篇幅的规定,另一方面,认证机构的管理技术性很强,也比较细,与电子签章法的其它条款的写法不匹配,电子签章法草案对于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效力的规定,都比较原则。其目的是扫除现行法律中使用数据电文和电子签章的障碍。(来源:天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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