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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www.110.com 2010-07-19 16: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申请条件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收费标准

  无。

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或致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联系电话

  电话:86-10-88033209;86-10-63095655

  传真:86-10-6309565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附件:设立审批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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