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www.110.com 2010-07-19 16: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申请条件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30名;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六)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提交材料
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证明;
(三)资金和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有关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技术设备、物理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凭证;
(五)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审批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收费标准
无。
办理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已获得行政许可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单,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或致电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安全协调司。
联系电话
电话:86-10-88033209;86-10-63095655
传真:86-10-6309565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附件:设立审批办理流程图
- 上一篇: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电子认证用户合约书
- 下一篇:对我国金融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的思考
相关文章
- ·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
- ·CFCA首批获得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形式
- ·国内一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湖南布局设点
- ·国内一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湘布局设点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的服务机构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参与
- ·我国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 ·电子认证服务应倡导行业自律
- ·魏允韬:我国电子认证服务和密码管理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保电子认证管理许可办法
- ·信产部将召开电子认证服务发展研讨会
-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简评
- ·中国首批电子认证服务商诞生
- ·关于电子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
- ·电子认证机关(CA)设立的条件
- ·信产部开始对国内的电子认证机构进行清查
- ·电子认证服务业浮出水面
- ·我国将逐步建立电子认证服务业法规体系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