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約人: (以下簡稱 方),茲以乙方使用甲方核發之電子憑證,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如左: 立合约人: (以下简称方),兹以乙方使用甲方核发之电子凭证,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条款如左:
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使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憑證之行為,悉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子認證管理許可辦法」(以下稱認證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于使用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电子凭证之行为,悉依「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电子认证管理许可办法」(以下称认证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二條:本合約於甲方受理乙方申請電子憑證。 第二条:本合约于甲方受理乙方申请电子凭证。 經審核無誤後,以乙方申請時填附之電子郵件位址發送乙方身份確認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約正本一份後,於甲方發送或寄出(以時間在先者為準)之時,即自動生效。 经审核无误后,以乙方申请时填附之电子邮件位址发送乙方身份确认信函或寄交乙方本合约正本一份后,于甲方发送或寄出(以时间在先者为准)之时,即自动生效。 乙方如未能於十個工作日內收到其中任一項,應主動向本署查詢,但對本合約之生效時點不生任何影響。 乙方如未能于十个工作日内收到其中任一项,应主动向本署查询,但对本合约之生效时点不生任何影响。
第三條:非自然人之乙方,負責人變更時本合約繼續有效,如有上述情形,乙方應依第一條認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条:非自然人之乙方,负责人变更时本合约继续有效,如有上述情形,乙方应依第一条认证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條:甲方依第一條認證辦法之規定終止乙方電子憑證後,本合約自動失效。 第四条:甲方依第一条认证办法之规定终止乙方电子凭证后,本合约自动失效。
第五條: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甲、乙雙方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条:如因本契约发生争议而涉讼,甲、乙双方同意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附則: 附则:
乙方茲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勾選項目),均為合約附件,與合約書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兹检附以下证明文件(勾选项目),均为合约附件,与合约书具有同等效力。
□自然人(附有相片之身份證明影本) □自然人(附有相片之身份证明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設立登記證影本) □法人及非法人团体(设立登记证影本)
本合約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本合约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乙份。
甲方: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甲方: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法定代理人 :蔡勳雄 法定代理人:蔡勋雄
立约人:
*乙方:
负责人(法定代理人):
*地址:
*联络电话:
*电子邮件位址: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地址:
申请人电话:
(如為自然人只須填寫標記*者) (如为自然人只须填写标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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