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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1域名注册、使用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9 16:37

【记者 周勇刚 北京报道】

  近日备受关注的F1域名注册、使用权纠纷案历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最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62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北京智慧东方信息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智慧东方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国际汽车联合会一级汽车方程式世界汽车拉力锦标赛”(以下简称“F1”),早已在中国家喻户晓。而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是为维护基于“F1”大赛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而专门成立的公司,同时也是世界驰名的“F1”系列商标的注册人,其注册商标“F1 FORM ULA 1”分别于2004年6月21日、2005年4月21日两度被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1年4月和2005年3月,智慧东方公司分别注册了f1.com.cn及f1.cn两域名并投入使用。而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认为智慧东方公司注册、使用上述两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权的侵犯,并于2005年5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而专家组经审理作出裁决将争议域名“f1.com.cn”和“f1.cn”转移给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智慧东方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于2005年7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据悉,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智慧东方公司要求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停止侵犯其“f1.com.cn”和“f1.cn”两域名权利的诉讼请求,并认定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依法拥有对上述域名的注册、使用权。

  智慧东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出上诉。而北京高院通过对案件事实及双方提交证据的审查,认定智慧东方公司故意造成与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提供的服务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其行为构成对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据此,北京高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业内人士强调指出,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商业化,商业活动已从传统的网下交易发展到网上交易。域名作为“网上商标”,其商业价值日益显著。而将知名企业的商标抢注为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屡屡发生,已严重阻碍了企业自身战略的实施。

  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高层人士表示,之所以能够通过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及诉讼程序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以及政府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也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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